为了做好2018年城镇居民缴费工作,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时间,确保城镇居民及时享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,城镇居民缴费时间统一调整为每年10月1日起---12月25日止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,现将城镇居民缴费标准、缴费时间及参保办理规定通知如下。
一、缴费标准
2018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:成年人缴费240元,儿童及未满18周岁非在校学生缴费40元,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。每年缴费标准随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调整。
二、缴费时间及参保办理规定
1.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,持医保卡到吉林银行任何营业网点缴纳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,享受医保待遇期限为2018年1-12月份。逾期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,视为自愿放弃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。
2.未参保的城镇居民请于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25止,携带户口(户口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)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、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,到所在社区、街道设立的参保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,实行按年缴费。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医疗保险待遇期限截止到2018年12月末。
3.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城镇居民,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,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2月31日止。
4.低保对象统一由各社区医保专干负责,每月到医保局报送低保增减人员信息,同时提供低保人员相关手续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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